毕业学生实习报告

时间:2022-10-04 12:43:54
有关毕业学生实习报告3篇

有关毕业学生实习报告3篇

随着个人的素质不断提高,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报告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毕业学生实习报告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毕业学生实习报告 篇1

实践内容:

古人有云:"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自从走进了大学,距离工作就不远了,学校为了拓展我们学生自身的知识面,扩大与社会的接触面,增加个人在社会竞争中的经验,锻炼和提高我们的能力,以便在以后毕业后能真正走入社会,能够适应国内外的经济形势的变化,在学习机电一体化专业知识后,要求我们进行社会实践。社会实践是教学与生产实际相结合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它不仅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还使我们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了解一个企业是怎样进行生产的。为我们以后更好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打下坚实的基础。

作为一名新时代的大学生,空有一身抱负是不行的,还要有一身的本领才行。但是在新时代的情况下,社会竞争日趋激烈,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快,只要你跟不上,就会被社会淘汰。

现在就让我来回顾一下我的实习经历与成果:

先说说我的专业。机电一体化技术是将机械技术、电工电子技术、微电子技术、信息技术、传感器技术、接口技术、信号变换技术等多种技术进行有机地结合,并综合应用到实 ……此处隐藏3265个字……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

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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